安徽芜湖墙体广告 设立过
公司的人应该都晓得,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后,他(她)的出资一切权将变为
公司一切,即便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随意动用。近日,镜湖区人民法 院审结了这样的一同案件,李某同时担任两家
公司的运营,他将一家
公司的资金“公款私存”,并在两家
公司间来回运转,最终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2013 年6月,李某与刘某某、霍某某等人商议共同在
芜湖投资
房地产租赁项目,并于同年12月注册成立
芜湖某
公司,李某任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到达逃避税务的目 的,各股东按照商定将投资股金分别打入李某个人一切的某银行卡中,其中股东刘某某在2013年12月打款5万元,股东霍某某于2014年1月两次共打款 20万元,随后李某将该25万元挪用,用于其与别人合伙投资的
合肥某
公司的运营中。2014年4月后,李某又将25万元投入
芜湖某
公司的运营活动中。
2015年11月,李某经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查,李某以个人名义所开设的某银行卡账号既是
芜湖某
公司的运营账号,又是
合肥某
公司的运营账号。李某亦同时担任两家
公司的运营。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身为
芜湖某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司资金25万元停止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被告人的立功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遂依法判处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布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