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80元/人/月调整为75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00元/人/月调整为66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060元/人/年(505元/人/月)调整为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340元/人/年(445元/人/月)调整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080元/人/年(84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3500元/人/年(112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8580元/人/年(71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3500元/人/年(1125元/人/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1640元/人/年(9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6360元/人/年(53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7560元/人/年(63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23820元/人/年(198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20700元/人/年(1725元/人/月)。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此外,孤儿养育标准为:全市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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