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对用医保卡买药的人,要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是否本人买药,如果不是本人,要问明原因,买药人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并登记好代购药名称、数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以备核查,在结算单据上注明 代购药 ,手续完备,才能使用医保基金支付。
同时,对单次买药费用超出500元的要作登记,对单日刷卡次数、单次刷卡购药数量或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等情况要进行审核监督,如发现冒用医保卡、贩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线索或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医保局反映。医保局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处理,该追回的费用要追回,该暂停医保服务的要暂停,该解除医保协议的要解除,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断健全定点零售药店长效监管机制。
零售药店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可追溯的 进、销、存 动态管理,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将全部 进、销、存 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药品销售自动扣减,医保部门要协助药店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配售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OTC 类)时,要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的单次处方用量限制,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指导参保人员合理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药店不得以医保基金支付为由开展促销活动,诱导参保人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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