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通过充实财政评审内容、调整财政评审范围、细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归属、明晰责任链条、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为提升财政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撑。其中,明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办法》规定,财政评审结论形成后,省财政厅向项目建设单位予以书面反馈,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开展复核审核,审减率低于1%的评审项目全部列入复核范围,省财政厅每年选择部分工程结算项目和全部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进行审核批复。此外,《办法》调整了业务受理标准限额,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财政评审受理标准由200万元(含)以上提高到300万元(含)以上;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将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省本级数字化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改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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