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15年12月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市委决策部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地方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湘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湘潭特色之法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重大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
“行使地方立法权,既是一份权力,更是一份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开展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先后启动了立法机构设置、立法人员配备、立法能力建设、立法需求调研、立法规划计划起草等一系列工作。
当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湘潭市正式成为《立法法》修订后,全省第一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开启了市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新征程。
自此,湘潭市地方立法工作铿锵前行。为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围绕保障立法质量这一核心,探索制定立法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以及立法专家库、立法项目库管理办法等立法相关配套制度。
2017年3月1日,湘潭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之所以把市容和环境卫生列为第一选择,主要考虑的是立法需求程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前期调研和问卷调查发现,广大市民对城市容貌、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等有非常高的期待。此外,当时正值湘潭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时刻,这一法规的出台,将为文明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9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从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中确定立法项目,善于将“党言党语”转变为“法言法语”,做到市委决策部署需要什么法,就立什么法,确保立法正确政治方向。
沿着时间的脉络,翻阅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日志,湘潭市地方立法工作从无到有,从蹒跚起步到逐渐完善,《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12部高质量、显实效、利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以立法形式,将与百姓生活、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的内容写进法条。
立人民满意之法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设立在群众“家门口”的意见窗口,有着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天然优势。
走进湘潭县中路铺镇凤形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会议记录上、意见征集条上、立法草案上,都真实地体现了基层群众的意见与心声。群众在立法的大事中能够参与进来、说得上话,有的建议甚至还被采纳,让群众感受到立法就在身边,在立法工作中有参与感、有主人翁意识、有获得感。同时,群众在一次次献言献策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熏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实现征求意见与宣传教育的双重效果。
比如,在《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湘潭市实施 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凤形社区召开民情民意征集座谈会6场次,上报和反馈相关法规草案修改意见20余条。在对《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过程中,凤形社区组织开会讨论7次,走访听取意见12次,收集意见47条,经过精心提炼后整理归纳了15条建议。
自2016年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建好、管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上发力,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实现了让立法更接地气、更顺民意。目前,湘潭市共设有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涵盖了村(社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五级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基层单位和组织,拥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多样化的社会建设要素。
按照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各立法联系点设立5个以上联络点,配备10名联络员队伍,安排1至2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熟悉基层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立法联络员,让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制度框架下良性运行。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专题培训会、立法调研会、工作交流会等,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能力水平,让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民情民智的“聚集地”、法治宣传的“扬声器”,让群众更真切感受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在身边。
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打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互之间以及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联络站之间的链接,在点与点、点与站之间实现互动、加强联系、整合资源,最终实现“1+1 2”的目标。
立务实管用之法
务实管用是立法工作的终极目的。
为全面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因时而需、以急为先的原则,做深做实立法调研,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聚焦市容环境卫生、村庄规划建设、文明行为促进、停车等民生领域,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领域开展立法。
“地方立法是按照‘不抵触’原则,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因此必须破除‘大而全、小而全’的理念,坚持‘小切口、小快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立法计划实施中,湘潭市按照“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的问题导向式思路,因地制宜、因时所需制定精准管用的条款,使“所立之法”与“所需之法”高度契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写好立法“后半篇文章”,通过统筹推进法律的宣传、普法、执法、评估、修订、清理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所立之法得到有效执行、务实管用,不合时宜之法得到修改、清理与废止。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这也是湘潭市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2023年,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组织开展韶山风景名胜区“一条例一办法”执法检查,首次对市本级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向市政府提交6类31个问题,督促按期整改。同时,就《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促进地方性法规落地实施,检验法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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