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注册恢复政策旨在通过确立某些最低通讯要求,确保域名注册的续费和赎回在指定情况下一致可用,以及编制和宣传注册人培训材料,从而帮助协调注册人的期望与注册服务商的做法。
到期注册恢复政策的制定征询了 GNSO 组建的实施审查小组的意见,确保该政策符合 GNSO 批准并由 ICANN 理事会通过的政策建议的目标和意图。
自 2013 年 8 月 31 日起,所有注册服务商和注册管理机构必须遵守该政策。
到期提醒通知:GNSO 提出的政策建议指出,到期前续费通知的时间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鉴于此,第 2 款所述的要求在到期前一个月和一周左右发送的通知如果分别在到期前 26-35 天之间和 4-10 天之间发送,应视为符合该政策。
到期后续费:该政策第 2.2.2 款阐明了,如果在到期域名仍可由 RAE 续费期间,注册服务商将流向该域名的 Web 流量指向某个网页,则必须在该网页提供到期通知和续费说明。简明言之,此要求在注册可由 RAE 续费期间的任何时候适用,而不仅在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期间适用。此部分要求的续费说明不用详尽全面,可仅指示 RAE 访问注册服务商网站的适当位置。
第 2.2.2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3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必须在 10 月 1-3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第 2.2.3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八天以后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例如,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20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至少必须在 10 月 12-20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
第 2.2.6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即时或在一个商业合理的时间段内恢复 RAE 之前设置的 DNS 解析路径。此处,"商业上合理"一词旨在容许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恢复 DNS 解析路径要求手动干预;或到期后续费发生在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日,因而注册服务商不能即时恢复 DNS 解析路径。
注册人费用和程序通知:该政策第 4.1.1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至少在注册协议中(以及使用网站时,在其网站上)说明续费费用、到期后续费费用(如有不同)以及赎回/恢复费用。但是,鼓励注册服务商在注册时充分明确地说明这些费用,从而帮助注册人做出知情决策并避免混淆,尤其是续费价格预计高于收取的注册或转让费用时。
最佳实践建议:GNSO 建议注册服务商采用以下最佳实践:
如果第 2.1 款所述过期后通知通常使用所涉及的域发送给某个联系人,并且知道过期后操作中断了通知的传递(例如,按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中断 DNS 解析),那么应将过期后通知发送给与注册域名持有者有关的其他某个联系人(如有)。 注册服务商应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与域名本身无关的备用电子邮件联系人,如有需要,以便过期通知能发送至此备用联系人。 第 4.1.2 款要求的通知方法说明应包括注明发送通知的注册服务商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将此地址作为"安全发件人"保存以避免通知邮件被垃圾邮件过滤软件拦截。履行遵守政策的时间: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前,ICANN 委任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和 gTLD 注册管理机构都必须履行遵守 ERRP。政策第 2.1 条要求注册服务商向所有 gTLD 注册人发送到期前通知。根据 ERRP 制定的日程,预计注册服务商将于 8 月 31 日开始提供这种通知。换而言之,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30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个月发送到期提醒。同样,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7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周发送到期提醒。但是根据《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7.5 条,仍然要求注册服务商对所有要到期的注册发送两份到期提醒,即便是在 ERRP 实施后一个月或一周以内到期的注册也不例外。请参阅下表明确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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