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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约定工期和质保期,那么合同工期延长 质保期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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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5日 11:37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anhui/ 本文标签: 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合同商定的质保期届满,工程承揽方起诉请求发包方给付质保金,而发包方辩论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诉请求承揽方实行保修义务。不久前,怀宁县法院经过一同承揽合同纠葛案件的审理,就承揽工程延期托付对合同商定质保期的影响给出了说法。
  2012年4月,金豪公司作为甲方(承揽方)与乙方(发包方)粤明公司签署亮化工程合同,商定:工程总造价96万元,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 造价的80%,余款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工期为合同签署后7日内进场施工,工期40天,如遇特殊状况,工期可作恰当调整;质保(保修)期为 两年,从2013年1月1日起算。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三份增加工程现场签证确认单,三项增加工程价款计87742元;三份确认单记载施工期限均为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20日。
  2013年4月,粤明公司制造《完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及所附《工程完工验收材料》上均无金豪公司签章,粤明公司亦未提供其已将该完工验收材料提交给金豪公司的证据。金豪公司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自2013年5月实践运用了该亮化工程。
  金豪公司运用亮化工程后,粤明公司应金豪公司请求,屡次派员对亮化工程停止维修,最后一次维修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25日,粤明公司起诉请求金豪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质保金。金豪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粤明公司对工程损坏局部停止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中,依据金豪公司的申请拜托相关审定部门对亮化工程损坏状况及修复费用停止了审定。因粤明公司的全权代理律师坚持表示不可能、不同意修复,双方缺乏调解根底。
  怀宁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质保期和保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同时商定了工期和质保(保修)期,在合同工期延长后,如仍按原合同商定计算质保期会导 致工程尚未托付运用即已开端计算质保期,这显然不契合合同商定质保期的目的。故合同工期延长后,质保期亦应相应顺延,在本案亮化工程未停止验收的状况下, 应从金豪公司实践运用亮化工程即2013年5月开端计算两年质保(保修)期,故金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粤明公司承当修复义务未过质保期。鉴于粤明公司明白表 示不可能、不同意修复,金豪公司主张其赔偿修复费用损失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金豪公司给付粤明公司抵付修复费用损失后的下欠工程款及质保金。
  判决后,双方都上诉,8月22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粤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承当修复义务,双方最终达成了将质保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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