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墙体广告 周某签了一笔上百万的种鸽订货合同,没想到买家既不提货也不付货款,为此申述需求补偿经济丢失。日前,法院认为两边的订货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周某自行承当丢失。
法院审理查明,41岁的周某在璧山县青杠大街大生村饲养种鸽,2012年10月17日与綦江区李某签定了种鸽订货合同,李某订货美国白羽王产蛋种鸽1万对,合计150万元。当天李某预付了1万元定金,不久又付出了3万元。上一年2月中旬是交货时刻,周某屡次需求李某付出货款并交代种鸽,未果。
周某申述,需求解除合同,并需求李某补偿买资料、员工工资以及租金等合计120万元。
而李某辩称,周某不具备种鸽饲养出售的天资,两边的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周某借用的是某农人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自己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饲养出售的美国白羽王种鸽也没有取得合格证和标识代码。
綦江区法院依据畜牧法第25条“制止任何单位、自己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第29条“出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实”的规则,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谢文良律师称,依据合同法第52条,五种景象下签定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谢律师还称,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假如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等,除追回以此办法取得的产业外,合同签定方还会背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