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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公交车剧烈抖动致乘客伤残 赔乘客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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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9日 02: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重庆墙体广告 公交车行进过程中,因路面褴褛形成车身剧烈颤动,致乘客受伤,经判定为八级伤残,乘客与公交公司就补偿份额闹上法庭。记者8日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得悉,该院对该胶葛作出一审判定,确定重庆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判令补偿周女士15万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交公司驾驭员袁某驾驭公交车行进至重庆中梁山矿业公司路段时,因车辆颤动,形成乘客周女士受伤。
  事发后,周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11514.90元。
  后经判定,周女士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
  周女士以为,其受伤系公交车颤动所形成的,故诉至法院需求公交公司承当悉数职责。
  公交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周女士是在车辆正常行进发生的颤动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证实并没有清晰确定公交公司承当这次事端的悉数职责,且形成事发时车辆颤动的缘由是车辆通过路段长时间失修,路面褴褛所形成的,故公交公司只应承当50%的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本案中,袁某在驾驭公交车过程中形成车辆颤动,存在操作不妥的差错,形成周女士受伤,应由其用人单位公交公司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公交公司未举示依据证实形成事发时车辆颤动的缘由系车辆通过的路段长时间失修,路面褴褛所形成的,故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杨玉兰律师表明:依据《合同法》规则: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缘由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实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失形成的在外。
  乘客乘坐了客运公司的公交车,两边构成客运合同联系,车辆就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职责,乘客在车内受伤,公交公司就对乘客构成了侵权,故公交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当然,假如公交公司可以证实危害是因为旅客本身健康缘由形成的或许旅客成心、重大过失形成的,则可以免责。
  律师提示: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首要交通工具,故对公交车实在做到平稳行进、保证乘客安全,重重提了个醒。一起,也需求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要特别注意本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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