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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方案发布 严禁“首付贷”规范“众筹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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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03: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墙体广告

江苏扬州墙体广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日前,扬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及民间投融资机 构专项调查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哪些内容与扬州投资人息息相关?哪些“高压线”碰不得?一起来看看。
  关键词
  P2P网贷
  网贷平台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方案要求,我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在银行
  方案提出,我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关键词
  股权众筹
  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
  方案要求,我市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网售保险不得误导性描述
  方案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关键词
  交易场所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
  方案要求,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方案提出,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来源于 新美广告  http://www.hbxm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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