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墙体广告 昨日得悉,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经修正的《
福建省买卖场所管理方法》草案征求意见。
“买卖场所”指从事权益类买卖、大宗商品类买卖的买卖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
房地产等实物买卖的买卖场所除外。我省拟规则:“买卖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别人合资、协作运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拜托给别人运营管理。买卖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买卖场所总部承当。”
在买卖场所监视管理微风险防控方面,我省拟规则,买卖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交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
此外,我省拟规则:“树立买卖场所集中注销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买卖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买卖标的统一注销、保证金统一存管、买卖统一结算。投资者保证金与清算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清算机构名下的投资者保证金属于投资者一切。买卖场所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转和维护契合集中统一注销结算的请求,并及时向清算机构提供真实、精确、完好的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