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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当事人没能挺住 大伙合力救援的一幕 心中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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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6日 01: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墙体广告

  江西墙体广告 圆桌议题
  网络抢红包,在本年分外火。亲朋好友拜年之余,有时也免不了要问上一句:抢到了多少红包?
  据统计,从岁除到正月初八,逾越800万用户参与了微信抢红包活动,逾越4000万个红包被收取。此外,还有很多电商、金融机构等参与红包大军。据预算,2015年各大互联网公司共撒出逾越100亿元的红包。
  随同网络红包而生的,还有一些较为影响眼球论题:小小红包是赠与仍是偶然所得?是不是要缴税——即便只需1分钱?是不是会滋长溃烂风险?发生运用安全,运营方是不是要担责?要不要推行备案制,通过健全原则和法则避免其沦为溃烂的东西?
  当一个新事物在法则空白之间出现,咱们所要做的便是要辨清事物的本质属性,看它适用那类法则更为保险。分外当这一事物霎时间点燃起大众的参与热心时,这类争辩就更具价值。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朱 巍 江西师范大学法则系主任、教授,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颜三忠 我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优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网络红包”本年分外火(图/记者秦方)
  “网络红包”是赠与仍是偶然所得?
  新法制报:很多法则界人士、税务有些认为,网络红包归于“偶然性质的所得”;但也有专家认为,红包资金转移应属赠与。法则身份的明晰,将对这一新鲜事物的处理发生重要作用,咱们对其法则性质如何看?
  刘昌松:根据《自个所得税法施行法则》的规矩,自个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自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但凡与得奖、中奖、中彩相类的红包,例如即抢即得的一般红包和手气群红包,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应归于偶然所得;而像针对成婚、生日、乔迁、添丁等活动的特定红包,不具有偶然性,即归于赠与。
  颜三忠:网络红包性质不能相提并论,假设是自个通过交际联络所得应当归于赠与,但假设中的是公司发放的红包,则归于偶然所得。
  朱巍:红包是我国特有的习气,从性质上讲应归于赠与。根据“有法则依法则,无法则依习气”的原则,红包在性质上不清楚,法则短少明晰规矩,应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归于赠与性质。
  红包发放有上限束缚,避免了不合法转移大额资金和受贿的法则风险,发送者举动符合民事法则中的独自法则举动性质。自个和单位发送性质并无不相同,都是根据格外人物联络发送的,并非偶然所得性质。
  抢到的红包是不是要交纳个税?
  新法制报:假设网络红包被定性为“偶然性质的所得”,则存在哪怕你只抢到了1分钱也需要交纳20%个税的也许。咱们觉得对网络红包收税合情理、符合法理吗?假设要收“红包税”是不是该有起征点?
  颜三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曾发布通知,对公司和单位在推行活动中以扣头折让、赠品、抽奖等办法,向自个赠送现金、花费券、物品、效能等有关自个所得税征免疑问予以了明晰,规矩了不征收自个所得税的三种现象,其中就包含:公司通过报价扣头、折让办法向自个销售产品(产品)和供应效能。因此,网络红包自个不需要交纳自个所得税。
  朱巍:红包不应当从用户路径收税,由于红包对于网络效能供应者来说是活动,参与红包活动的本钱和收益都应由活动举行人承担。网络效能供应者应当依法缴缴税款。当然,有关资金堆积构成的收益也应由路径全部。
  刘昌松:处理了红包是偶然所得仍是赠与后,收税疑问即不是疑问。依现行税法,归于偶然所得的,不管红包大小,都应按照20%的税率缴缴税款,好在电子结算并不艰难,即便是1分钱,也可由第三方路径作为扣缴责任人代保代缴。假设是赠与则不应缴税。至于对网络红包缴税是不是应设起征点,我自个认为没必要,由于抢得红包同其他中奖相同,没什么格外。
  王优银:根据我国《自个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假设抢到的红包是公司通过微信发放红包奖赏,归于偶然所得,应缴税。假设公司向职工发放微信红包,则归于奖金性质,对职工来说是薪水所得,应按税法交纳自个所得税。而一对一红包对受赠者来说也归于赠与,可以不缴税。事实上,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则并无明晰规矩,对民间习俗采用忍受心情。
  “网络红包”需要备案避免贪腐吗?
  新法制报:发放、接受红包在互联网技术上虽有迹可查,但发红包的目的却难以把控,有专家认为切莫让“有心人”钻了缝隙,让小小红包变成运送利益的东西。也有人认为,正由于有迹可循,其变成溃烂东西的也许性反而降低了,对此咱们如何看?
  颜三忠:由于网络红包的规矩由运营商自行拟定,监管方面存在不少盲点。尽管点对点红包单次金额有上限,但不打扫有人或公司把发卡送礼变成网络红包,替代传统红包,试图逃避法则的经济往来、贿赂疑问,这都需要树立备案制,从原则、法则上严密有关规矩。
  朱巍:网络红包金额上限和次数都有束缚,不会实在构成收受贿赂的路径。司法实践中要严峻区别我国人讲究的礼尚往来和受贿受贿之间的联络,前者是“有来有还”的联络豪情,后者则是格外目的不合法举动。
  刘昌松:应捉住树立红包收发备案防范原则。像目前通过支付宝路径收取红包,没有次数和金额的上限,便是一个明显的风险;再如特定红包每次只能发给一自个,单个金额最高为1000元,若有人假借亲属姓名,树立一二十个账户,也能发放一两万元的红包,到达中小额受贿的目的。
  王优银:有关有些应当出台有关法则法规在数额数量上对“网络红包”进行标准,督查有些可以和第三方路径协作,通过“大数据”等方法,对海量的红包数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大额的可疑资金转移疑问。一同,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交互功用,拓展做实路径,比方鼓舞网友告发,来竭力避免“网络红包”也许被运用作为贿赂违法的东西的疑问。
  遭受网络诈骗信息泄露谁来担责?
  新法制报:“微信红包”有必要与银行卡绑定今后才干完结其应有的功用,自个手机号、银行卡号、暗码等活络信息也随之绑定。假设在抢红包的过程中,发生上当受骗、自个信息泄露疑问,“网络红包”的运营者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用户该如何维权?
  颜三忠:不少红包产品没有履行实名制处理需要,用户的支付安全怎么得到确保的确存疑。一些互联网支付路径还有无车牌运营的政策风险,甚至会存在反洗钱风险,对金融次第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应战。正本单纯的派送红包举动并不需要用户供应银行卡等信息,假设发送者没有尽到好意提示和风险奉告责任,致运用户账户被盗取,我认为运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则责任。
  朱巍:按照《花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矩,运用网络红包活动盗取自个信息的法则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假设网络路径无法供应侵权者实在信息的,或明知、应知侵权举动却没有采用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运用红包进行诈骗、垂钓网站诈骗、不合法推行活动的,应承担包含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则责任。网络路径不能供应违法嫌疑人实在身份信息的,或明知是违法举动却没采用必要措施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发生后,用户应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网络效能供应者保存有关根据材料,一同应通知银行有些,革除银行卡绑定或恳求冻住账号。
  王优银:根据各家“网络红包”依托的支付路径所属的公司的“用户效能协议”所规矩,假设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上述账号及其暗码,用户应当当即通知客户效能有些,有关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运用支付效能已发生的效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得当根据证实有关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外。这意味着假设发生有关风险和胶葛,用户要么自认倒霉,要么要负责举证责任。
  ◎文/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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