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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 开发商被判赔偿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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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7日 03: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河南信阳墙体广告

  河南信阳墙体广告约好自合同签定之日起2个月内,开发商有责任帮忙业主处理房子产权证件,可在约好的截止日期到后,开发商仍延迟不办。
  近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河南信阳墙体广告一审判定被告西山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付出原告曹秋违约金63000元。
  2014年8月9日,原告曹秋与被告西山置业公司签定《认购协议》一份,约好曹秋欲采购西山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子一套,房子总价款为315000元。
  2014年8月10日,作为买受人的曹秋(乙方)与作为出卖人的西山置业公司(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该份合同显现,房子建筑面积111.7平方米,总价为315000元,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法,应在签定合同20日内向甲方付出悉数房款,乙方按约结清房款后,甲方于八年内将房款无息均摊返还乙方;乙方付款的一起,甲方将房子及钥匙交付给乙方,自此房子一切权归乙方一切;甲方保证在合同签定2个月内帮忙乙方处理房子产权证件;合同自甲乙两边签字和盖章后收效,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0%补偿对方违约金。
  为尽快获得房子,曹秋依照合同约好,分两次向西山置业公司付出了悉数房款,西山置业公司将房子及钥匙交付给曹秋,曹秋占有该房子。
  10月10日很快到了,但西山置业公司并未依照约好帮忙曹秋处理有关手续。
  曹秋以为,自个现已全部履行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的责任,而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好履行责任,构成违约。
  10月11日,曹秋将西山置业公司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依法承认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用,并判令西山置业公司付出违约金。
  庭审中,曹秋为支撑自个的主张,向法院供给了认购协议、买卖合同、收据以及证人证言等依据,西山置业公司缺席未辩论。
  法院以为,西山置业公司与曹秋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示,两边均没有供给依据证实该合同系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或许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西山置业公司建造的房地产项目是通过市政府计划核准,未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因此,依据买卖安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有用合同。
  法院还以为,原告曹秋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好履行了付出房款的责任,被告西山置业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约好自合同签定2个月内帮忙原告处理房子产权证件,但被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依据两边对于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0%补偿对方违约金的约好,在西山置业公司未主张违约金予以削减的情况下,西山置业公司应按房价总款的20%付出原告违约金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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