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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施行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不合格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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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04: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安顺墙体广告

  贵州安顺墙体广告  近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公告称,5月3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以下简称国Ⅳ规范),原国Ⅲ规范已停止实施。
  依据通告需求,5月31日起,一切出产、进口、出售和注册挂号的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有必要契合国Ⅳ规范的需求;一切出产、进口、出售和注 册挂号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轿车、点着式车用发动机与轿车有必要契合国Ⅳ规范的需求,对出产、进口、出售不契合排放规范需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 依法处分。
  此外,在全省范围处理初次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履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不达排放规范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挂号;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理转入挂号;已在本省挂号注册的机动车发作搬运、 改变挂号,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求的有关管理办法履行。
  据了解,我省于2014年1月1日起已全面供应国Ⅳ规范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Ⅳ规范车用柴油,具有全面施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根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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