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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流动人口新规:可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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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4日 08:09 相关案例:

湖北墙体广告  9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湖北省流动人口效劳和处理条 例>的决议(草案)》,修正后的法令将和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寓居证暂行法令》“接轨”,流动人口将享受到在寓居地处理出入境证实等便当的 公共效劳。
  与之前的法令相比,修正后的法令增加了流动人口可在寓居地处理出入境证实这一项。此外,法令规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活跃创造条件,逐渐扩大为寓居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效劳和便当的规模,进步效劳标准,并定时向社会发布寓居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效劳和便当的规模……
  在申领寓居证方面,法令规则,流动人口到寓居地寓居挂号半年以上,契合有合法安稳工作、合法安稳住所、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能够申领寓居证。条 例取消了寓居证五年的有效期,规则寓居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接连寓居的,应当在寓居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寓居地公安派出 所或许受公安机关托付的社区效劳机构处理签注手续。
  关于骗领、租借、出借、假造寓居证等违法行为,法令明确,运用虚伪证实资料骗领寓居证,或租借、出借、转让寓居证,或不合法扣押别人寓居证的,由 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别人寓居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寓居证,采购、出售、运用假造、变造的寓居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假造、变造的寓居证和骗得的寓居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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