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墙体广告 9月12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湖北省流动人口效劳和管理法令>的 决议(草案)》,修正后的法令将和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寓居证暂行法令》“接轨”,流动人口将享用到在寓居地处理出入境证实等便当的公共效劳。
与之前的法令比较,修正后的法令增加了流动人口可在寓居地处理出入境证实这一项。此外,法令规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活跃创造条件,逐渐扩大为寓居证持有人供给公共效劳和便当的规模,进步效劳规范,并定时向社会发布寓居证持有人享用的公共效劳和便当的规模……
在申领寓居证方面,法令规则,流动人口到寓居地寓居挂号半年以上,契合有合法安稳工作、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能够申领寓居证。法令取消了 寓居证五年的有效期,规则寓居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接连寓居的,应当在寓居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寓居地
公安派出所或许受
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效劳机构处理签注手续。
关于骗领、租借、出借、假造寓居证等违法行为,法令明确,运用虚伪证实材料骗领寓居证,或租借、出借、转让寓居证,或不合法扣押别人寓居证的,由
公安机关 给予正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别人寓居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寓居证,采购、出售、运用假造、变造的寓居证,由
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假造、变造的寓居证和骗得的寓居证由
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