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墙体广告制作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至12日,开展江苏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检查。10日上午,检查组全体成员在启动具体执法检查行动前,在南京听取了省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太湖办等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据了解,在积极贯彻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江苏作为工业大省和城市高度密集、人口高度聚集区,近年来通过系统开展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水污染设施建设和政策制度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通过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地表水污染问题已得到基本遏制。根据30年水环境演变分析,全省水环境质量呈现先下降后向好的变化趋势。
“经过多年治理,太湖从2008年至今8年间,没有出现大面积湖泛,蓝藻发生的强度减弱,平均面积、藻密度等呈现总体下降趋势。”江苏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介绍说,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下,与2007年相比,太湖湖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从62.3下降到55.8,由中度改善为轻度。高锰酸钾指数、氨氮、总磷分别下降了13.3%、82.4%、40.6%;参考指标总氮下降了30.2%,首次由劣Ⅴ类改善为Ⅴ类,15条入湖河流年均水质全部达到Ⅳ类或Ⅳ类以上。
朱铁军介绍,太湖水污染治理还有力推动了苏南经济转型,流域所有市县全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列,17个市县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16个市县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成为全国最大的环保模范城市群和生态城市群。
朱铁军说,“治太”工作获得重大推动,水污染防治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特定历史条件限制,还存在规范性要求不足、配套制度跟不上、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少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时有发生,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不高,畜禽养殖由于缺乏标准和依据,污染凸显,执法难度较大。建议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的刚性约束,防止各自为政,建立生态红线制度、产业目录、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划定、地区排污总量测算和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治理扶持政策等。并在执法中加强和司法机关联动,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支持公益诉讼。引导群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