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墙体广告 2016年2月16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8号省政府令,发布《安徽省最低生活保证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方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方法》
答:出台《方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思索:
维护法制统一的需求。2002年4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施行方法》。这部规章的施行,对保证城市生活艰难家庭根本生活,促进社会调和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依照城乡统筹请求,统一了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对最低生活保证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作出准绳性规则。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施行方法》仅就城市最低生活保证停止标准,缺失乡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且其规则的最低生活保证条件、规范、申请、审定等,也与《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不尽分歧。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制定新规章,替代《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施行方法》。
处理理想问题的需求。我省最低生活保证工作总体推进有序,但也存在一些急需处理的问题。如,乡村最低生活保证缺乏统一制度标准;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制定主体层级低,规范的调整和公开机制不完善;最低生活保证申请、审定程序冗杂,公开透明度不高,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水平存在;最低生活保证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不再契合条件的家庭不退保,长期占用最低生活保证资源。这些问题的有效处理,需求经过立法予以保证。
二、哪些家庭能够享用最低生活保证
答:根据国度有关规则,最低生活保证以家庭为单位。《方法》第六条规则,同时契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乡家庭,均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证,即:(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规范;(2)财富情况契合当地最低生活保证家庭财富情况规则。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方法》第八条规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这里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既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定奉养、扶养、抚育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寓居的人员。
对重度残疾人享用最低生活保证问题,依据中国残疾人结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增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关于“生活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依照单人户归入最低生活保证范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完成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关于“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自己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归入最低生活保证范围”的请求,对家庭生活确有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才能的残疾人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患者自己,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归入最低生活保证范围。
四、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如何肯定和调整
答:《方法》对最低生活保证规范肯定和调整的主体,肯定规范的根据,调整规范的根据,规范调整的频次,以及规范的发布等都作了明白规则。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肯定和调整。肯定规范,应当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为根据。调整规范,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程度、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状况为依据。最低生活保证规范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发布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五、 最低生活保证申请和审定程序请求
答:《方法》第十条规则,生活艰难家庭能够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证。家庭成员申请有艰难的,能够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证申请的审定,《方法》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富情况停止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公示状况等停止检查,作出审批决议。《方法》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证金发放作出规则,请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证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
六、对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如何停止动态管理
答:依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的请求,对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停止动态管理。《方法》规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证家庭的成员、收入、财富情况发作变化,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核对最低生活保证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富情况。《方法》还规则了投诉告发核对制度,请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证家庭不契合保证条件告发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证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或者财富情况发作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据变化状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决议。
《方法》第二十五条还请求民政部门树立最低生活保证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富情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管理效劳效率,减轻基层和大众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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