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墙体广告 舟山做个体生意的安徽阜阳籍男子吕某,开车在斑马线上撞死一行人。吕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定海法院依法一审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吕某要求改判缓刑的请求。
1月16日早上,吕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定海前往普陀,途经鸭东线某路段一处斑马线,撞上行人张某。被撞者张某因颅脑及胸腔内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吕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他又如实供述了自己撞人经过。
经定海交警大队勘查、分析后认定:吕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未及时停车让行,且吕某车上装载的货物明显超过核定载重量,存在超载行为,这些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1月17日,吕某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案发后,吕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63万元。被害人家属认为人死不能复生,在获得全额赔偿后,对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于4月29日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系过失犯罪,且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同时,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此自己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应可以判个缓刑,自己也同意判处缓刑后在社区接受矫正。
吕某就此上诉到市中院,请求将实刑改判缓刑。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能证明吕某在斑马线上,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吕某能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报警联系急救,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但吕某在斑马线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有严重超载的违章行为,故不予适用缓刑。
市中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当,据此驳回吕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