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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曝光违法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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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11:38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tianjin/ 本文标签: 天津民墙广告发布

  天津民墙广告发布  天津市今年以来保持高压态势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及各区县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各类污染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了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现向社会曝光10起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1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
  大气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3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的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号炉排放二氧化硫超标,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当日,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万元。
  3月11日,市环保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存在二氧化硫超标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下达按日连续处罚,自3月4日起至3月11日期间,共8天,每日处罚人民币30万元,共计罚款240万元,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了约谈。
  2王铁柱个体废旧塑料加工厂
  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
  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案
  6月5日,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王铁柱个体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针对该厂的违法行为,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20日、29日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生产。6月30日,静海县环保局联合市场监管、水务、电力、公安、乡镇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该厂实施了强拆,彻底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并查扣了所有原材料成品及生产设施。
  3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
  违法排污案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清区王庆坨镇津霸公路北侧,主要从事废纸造纸。4月9日夜,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刑侦局、公安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制浆和造纸车间正在进行生产,制浆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至厂外东侧渗坑,渗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水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监测数据表明,厂区总排口和厂外渗坑水质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上限处罚),武清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了停业、关闭,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及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分别实施行政拘留15天。
  4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宜白路供热站
  超标排放和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3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下属的宜白路供热站进行检查,经现场监测,该供热站1号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市环保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时3号锅炉正在运行,但3号锅炉在线监测显示数据与现场取样监测数据不一致,调查发现该供热站在线监测设备探头堵塞,造成数据漂移,属于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该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第二十条“大气防治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保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正常使用防治设施,除限期改正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环保局于4月12日和4月20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超标排放罚款43万元和对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罚款2万元,总计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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