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
墙体广告 10月18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法院河棚法庭审理了一同特别的离婚案子,原告系舒城县庐镇乡陆某,现年41岁,2014年与同乡智障女小玲成婚。二年来,小玲未生孩子后代,现陆某遂申述与其离婚。
本案在审理后得知,小玲系智力残疾二级,陆某与小玲成婚前知道其智力还缺乏一个十岁的孩子,日子底子不能自理,无法树立夫妻感情,但仍坚持与其成婚,其意图主要是视小玲为生儿育女的东西,连续香火,传宗接代。谁知成婚两年来,小玲一向不怀孕,后经
杭州、
合肥等大
医院查看,小玲患有原发性不孕症,经多方医治,毫无好转的痕迹。所以,陆某以不能生孩子为理由申述小玲离婚。
本案受理后,主审法官深知案子的特别性,在主审法官本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准则下,耐性、细致的调停,两边达成了一致协议离婚协议即陆某给付小玲5万元经济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