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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两男子包房组织卖淫 未成年少女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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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03: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惠州墙体广告

  广东惠州墙体广告 龙门两名男子组织卖淫,居然包括未成年女孩。龙门法院昨日公告,这两名男子被以组织卖淫罪、帮助卖淫罪,分别重判五年、一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2014年7月底起,被告人唐某与梁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协商合伙运营卖淫活动。三人协商决议,以罗某承包运营的龙门县城某宾馆某房作为经 营卖淫的场所,罗某担任拉关系,唐某担任场所平时运营及记账收费,组织卖淫女卖淫等工作,梁某担任拉客源和接送卖淫女,所得获利三人平分。
  两人其间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生意。往后查明,其间包括潘某(未成年人,1998年12月出生)、朱某(未成年人,1999年8月出生)。
  卖淫女在每次性生意后,被告人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至70元不等的“出钟费”。至案发时不合法获利1.5万元,由三人平分。卖淫女出钟时,由唐某雇请摩托佬黄某担任接送到县城指定宾馆。而且黄某偶尔还介绍卖淫女卖淫,每次可得介绍费30元。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与梁某、罗某合伙召集多名卖淫女,且部分卖淫女系未成年人,是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此,判定 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帮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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