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墙体广告 为优化城区路途通行秩序,提高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 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则,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至11月,在主城区范围内会集展开
摩托车电动车归纳整治举动。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 下:
一、本布告所指的主城区范围为: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葛山大路、江碧路、吴楚大路、旭光大路、樊川大路、沿江大路相连并合围的区域。
二、本布告所指的
摩托车,指除契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燃油或电动两轮、三轮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指“具有两个车轮,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杰出的脚踏骑行功能,以蓄电池为辅佐动力的特种自行车”。
三、这次归纳整治分为三个期间。第一期间(2016年9月11日至20日)进行宣扬发起;第二期间(2016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施行归纳整 治。自2016年9月21日起,限制三轮
摩托车早7:00至晚9:00在主城区范围内行进;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面禁止三轮
摩托车在主城区范围内 行进。违者由
公安交警部分依法予以罚款、记分处理。第三期间(2016年11月21日起)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驾驭
摩托车(不含两轮 电动
摩托车)上路行进,应当坚持牌证完全有用;驾驭人和乘坐人应佩带安全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移用号牌以及组装、到达作废标准的,
公安交警部分依法 扣留,予以罚款、撤消驾驭证、行政拘留、收缴车辆等处分或处理。装载货品超高、超宽、超长或违法载人、超员乘坐的,由
公安交警部分依法处分。
五、两轮电动
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用车道行进,在指定区域顺序停放。
六、禁止组装、组装、出售未经国家机动车商品主管部分许可出产的电动
摩托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分依法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商品,并处分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七、鼓舞中小商户和三轮
摩托车货运从业人员选择微型货车、小型货车等代替车型从事营运,市交通运输部分在审批上简化手续、方针上予以扶持。
八、对拒绝、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