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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4人去抓盗墓者反成盗墓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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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7日 10: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宜春墙体广告

  江西宜春墙体广告  日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同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杨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1万元;其他三被告人张某、谢 某、廖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分金1万元。据悉,这4人本来是去抓盗墓者,却成了盗墓贼,最终冒犯了法律。
  据理解,2015年4月中旬,杨某、张某、谢某和廖某听闻有人在明月山景色区温汤镇温汤村张坊组后山上盗墓,连夜赶往张坊组后山抓盗墓贼,却没抓 到。次日上午,杨某、廖某在村民杨某某率领下,找到了一处清代光绪年间墓穴的位置。下午,张某、廖某带着工具与杨某到张坊组后山上盗挖古墓。其间,谢某送 来了矿泉水和食物,并帮助盗墓,中途分开。此次,4人在墓穴中盗得一个瓷碗和一块浅绿色圆形石环。
  在盗挖古墓的次日下午,张某、谢某和廖某再次来到张坊组后山盗挖另一座清代光绪年间的墓穴。其间,杨某送来矿泉水和零食,并帮助盗墓,中途分开。此次,4人在墓穴中盗得一个瓷碗、一根发簪和一枚圆形玉石。
  经省文物考古研讨所审定,被盗墓葬年代为清代光绪年间所立,属于古墓葬范围;经省文化厅文物审定组审定,被盗随葬品年代为清代,均为普通文物。
  案发后,4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照实供述了全部立功事实。一审法院以为,杨某、张某、谢某、廖某两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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