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
墙体广告 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洪女士涉嫌敲诈勒屯溪区屯光镇政府一案在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检方指控洪桂连屡次敲诈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及工作 人员,讨取财物数额宏大。不过,庭审最后陈说时,洪女士仍然以为本人无罪,并坚称这些钱是由其申请或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被告人洪女士16岁的儿子胡某在屯光镇湖边村河道中游泳时不幸溺亡,洪女士以为屯光镇政府及屯溪区水利局作为河道管 理者,未能遏止别人非法采沙行为,未尽到平安管理义务,系招致其儿子死亡的主要缘由,所以屯光镇政府及屯溪区水利局应承当义务,遂不时上访。
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洪女士不时到市、区上访、闹访,并到相关指导办公室和家中缠访及在省两会及省严重活动期间到会场上访反映其子溺亡等事 由,请求政府给予死亡赔偿金,数额由50万进步到200万,屯光镇镇政府及指导因信访考核压力,迫不得已以城市低保和艰难补助的名义给付洪女士37395 元。2013年1月洪女士向屯光镇书面承诺不再以同样理由同样问题到各级部门闹访、缠访。同年7月和9月,屯光镇和屯溪区人民政府先后回答洪女士其信访诉 求证据缺乏,不予支持。
2014年3月后,洪女士不服并违犯承诺仍不时闹访、缠访,屯光镇政府及指导迫于信访考核压力,再次以艰难补助名义给付洪女士2万元。其亦再次向屯 光镇政府书面承诺不再到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闹访、串访、缠访。从2015年初开端,洪女士再次违犯承诺仍不时以同样理由经常到市区政府闹访及屡次上京非 访,向政府提出给予其两间不少于一百平米的店面和提供三亩土地建造冷库的无理请求。
记者留意到,当天庭审的法庭争辩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敲诈讹诈罪,政府能否成为敲诈讹诈罪“受害人”等方面展开激辩。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洪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闹访、非访方式胁迫当地政府及工作人员,讨取财物数额宏大,其行为已冒犯刑法,应以敲诈讹诈罪追查其刑事义务。而洪 女士的辩护人则以为,敲诈讹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要挟、要挟或者威吓等手腕,形成被害人肉体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政府关于洪女士而言, 处于绝对的强势位置,即便洪女士存在缠访、非访行为,政府也完整能够依法处置,没必要肉体恐惧。因而,从立法本意和法理上来说,政府不具有被敲诈讹诈的主 体资历,不能作为敲诈讹诈对象。“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白指出信访是公民的根本权益之一,合法合理。同时,从手腕层面看,上访只会对当地政府办构成压力,而非 要挟、要挟。而当地用钱维稳不能成为被敲诈的理由。”洪女士的辩护人说,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契合敲诈讹诈罪的立功构成,不构成立功。
该案庭审历时2个半小时许,法院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