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两年又“手痒”“重操旧业”再获刑一男子因犯盗窃罪入狱但仍不思悔改,出狱之后又实施盗窃行为,与同伙一天之内分别盗窃一辆电动车和
摩托车,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5年6月1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威远县严陵镇焦化厂家属楼老伙食团,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黄色伊耐克牌电动踏板车盗走。
之后,他们又在威远县第二
医院附近分头寻找盗窃目标。杨某至威远县严陵镇
河北街教师楼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蓝色建设雅马哈
摩托车盗走。
他们将所盗黄色伊耐克牌电动踏板车放于王某某处,又将蓝色建设雅马哈
摩托车进行销赃,并平分赃款。
经威远县
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的雅马哈
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于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2016年1月6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