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时抢了两条金项链 “飞车贼”落入法网获刑8月并处罚金一男子伙同他人在大街上“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日前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男,
广元市旺苍县人)伙同高某千(已判)驾驶一辆无牌
摩托车在隆昌县大北街将骑电瓶车的被害人李某燕价值2322元的金项链抢走。
当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与高某千再次以相同的手段,在隆昌县文兴街将骑电瓶车的被害人陈某文价值3766元的金项链抢走。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廖某在
成都市某小区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燕、陈某文,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廖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