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养老院”的定义开展了调整,强调:养老院就是指依法处理备案,为老人出示全天集中化酒店住宿和照顾医护服务项目,门诊量在10张之上的组织。包含盈利性养老院和非盈利性养老院。
因为先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有关开设养老院必须批准的要求,为与之相连接,《办法》用“办理备案申请办理”专章五个条款优化了办理备案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实际要求了办理备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時间、办理备案递交原材料、办理备案办理手续、变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相关信息公示及共享资源的內容。
《办法》提升了相关养老院主题活动基础规定的內容,确立养老院应当依照工程建筑、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规范进行服务项目主题活动,以进一步压实责任。
《办法》还提升了政府投资开办养老院运营模式改革创新的相关內容。确立政府投资开办的养老院,能够 采用授权委托管理方法、租赁承包等方法,交给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开办养老院的兜底保障义务,提升规定其确保特困人员,经济发展艰难的孤老、失能老人等老年人服务要求的相关內容。《办法》还对养老院的住院评定规章制度、呼吸道传染病等难题开展了要求,并激励养老院进行拓宽服务项目,如经营社区养老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出示社区养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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