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平铺镇聘用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管理、经办镇政府公务用车维修、购置、保险、加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增项目等手段,侵吞公款1230496.39元。日前,繁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496.39元,由扣押单位发还芜湖市繁昌区平铺镇人民政府。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芜湖市繁昌区平铺镇聘用制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繁昌县平铺镇镇政府小车班班长期间,利用管理、经办平铺镇镇政府公务用车维修、购置、保险、加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增项目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230496.39元,主要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聘用工作人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管理、经办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增项目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在被宣布调查措施后,陆续交代包括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贪污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