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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
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纳贿、滥用职权案19日一审宣判,马勇被法院以纳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自个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其违法所得资产折合人民币合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 院经审理查明,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承受别人请托,使用职务便当,为有关单位和自个获取利益,收受资产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格外无穷,构成纳贿 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情节格外严重,构成滥用职权 罪。马勇在案发后照实供述了自个的罪过,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能够从轻处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定。
其间,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时期,应
浙江商人胡双福的恳求,向
益阳市政法机关有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个的单位收受胡双福托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 勋焘、胡勋恒一案原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遭到马勇不合法干预,致使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成心伤害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缓刑3年。 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犯成心伤害罪的判定,案子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马勇在庭审中 李婵 摄
2016 年2月18日,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成心杀人罪对胡勋焘、胡勋恒从头提起公诉。
郴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的做法构成成心杀人罪,均 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严重差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且胡勋恒系从犯,决议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 罚,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分。8月19日上午,
郴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胡勋焘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成心杀人 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8月19日下午,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院长)、周力军(
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 原公诉科科长)、王茂华(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副院长)、刘非(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欣健(
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徇私枉法案, 被告人涂
金华(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卜江波(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协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协助伪造证据、纳贿案 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胡勋焘、胡勋恒案子过程中,在马勇不合法干预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 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1年6个月、2年、1年4个月。被告人涂
金华、卜江波在担任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解人时,协助伪造证据,涂
金华、卜江波 均犯协助伪造证据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2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加协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子向马勇纳贿,犯协助伪造证据罪、纳贿 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10万元。
8月19日下午,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
益阳市
公安局
资阳分局原副 局长)、被告人黄治国(
益阳市
公安局
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傅力可(
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被告人杨超(
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民 警)滥用职权、纳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身为
公安人员,在处理胡勋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傅力可、杨 超身为
公安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子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别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纳贿 罪,数罪并罚,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均并处分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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