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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户外广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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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8日 04:09 相关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四大类户外广告,须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四类广告分别为:1、凡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另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业务在网上进行,其信息录入及发证,统一使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集成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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