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墙体广告 男人采购房子三年,房产商不仅迟迟未交房,后竟“一房两卖”,再经七年催讨无果后,男人将房产商告上法院,诉求拿到房子和赔偿巨额违约金。7月18日,秀峰法院支撑了男人的诉求。
原告男人(35岁,住秀峰区翊武路)诉称,200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
桂林某房产
公司)签定《产品房买卖合同》,采购北极广场邻近一 套房子。原告按约付出40%的购房款,并处理银行按揭付出剩下购房款,共计付出62万余元,实行了悉数付款责任,被告也将购房合同处理了存案挂号。按合同 约好,被告应在2005年12月30日前,将房子交给原告,不然依照合同第九条约好承当违约责任。
虽经原告屡次敦促,但被告以各种托言回绝交房。因为原告在河池市工作,无法及时敦促。2008年9月,被告又与另两被告曾某、杨某签定了《产品 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子交给两人。原告以为,被告为获取不妥利益,明知原告已采购该房子仍再次予以出售,而另两被告曾某、杨某明知该房已出售给别人依然购 买,且至今只付出约40%的购房款,却能寓居运用该房子。
原告恳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产品房买卖合同》有用;2.另两被告曾某、杨某退出该房子;3.被告向原告交给所采购房子,帮忙原告处理权属证书,付出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04900元;4.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重复签合同的现实存在,但
公司未主意向另两被告曾某、杨某交给房子,在得知曾某等人占有房子后,
公司一直敦促其退出,但未见效。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
公司表示现境况困难,期望思考现实情况。
另两被告的儿子答辩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房产
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其不同意退房,剩下房款情愿继续付出。
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早在2005年12月1日签定的《产品房买卖合同》契合法令的规定,应归于有用合同,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
另两被告曾某、杨某虽在2008年与房产
公司签定了《产品房买卖合同》,并占有运用涉案房子,但其未按合同悉数付清房款,亦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获得房子权属证实,故其并未获得房子所有权,应退出诉争房子。
根据《产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好,被告逾期交房3808天,应付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715105.84元,原告仅请求被告付出7049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撑。
法院判定: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产品房买卖合同》有用;二、另两被告曾某、杨某于本案判定收效之日起60日内,腾空搬出房子;三、被告在本判 决第二项实行结束后次日,向原告交给上述房子;四、被告于本案判定收效之日起90日内,帮忙原告处理房子权属证书;五、被告付出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70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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