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彭某在网上找工作时,偶然联系到网络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对方声称自己愿意出资,只要彭某在我市装几十门固定电话,再开通网络,并安装上相应的设备,就可以每天获利200-300元的 好处费 。面对 高额回报、稳赚不赔 的诱惑,彭某心动了。之后,彭某在网络上线处介绍下认识了肖某,肖某将从上线处获得的资金转交给了彭某。
随后,彭某、肖某一起来到我市,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工作室,并在石峰区租赁房屋当做工作室使用。另外,两人用工作室的营业执照在某电信运营商株洲市分公司办理了48门固定电话,开通网络后,全部连接在上线提供的设备上。
去年7月14日,上述固定电话被提供给网络诈骗嫌疑人使用。7月26日,上述固定电话被客户投诉用于诈骗,被运营商关停。但彭某向运营商提交了申请,再次开通。8月16日,彭某、肖某二人的工作室被依法查处。
短短一个月涉案22起,金额高达350余万元
据统计,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上述固定电话就共计拨打4.7万余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共计22起,涉案金额高达3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肖某是共同故意犯罪,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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