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墙体广告2012年年末,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曾审理了一宗被告人多达49人的特大酒托欺诈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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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原副主任许某雄也因给 该团伙通风报信落马。法院一审后确定许某雄构成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和纳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定对许某雄免予刑事处分。对此,检方提出抗诉,记 者获悉,
广州中院二审后以为,许某在关键时刻通风报信,社会影响恶劣,且一人犯两罪,不符合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遂作出改判,许某雄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2年12月,海珠区法院曾审理一宗以杨某林为首的特大酒托欺诈团伙案,成员多达49人。杨某林等49人酒托欺诈案,曾以人数之多创下
广州 “酒托”欺诈案之最,团伙首要成员梁某与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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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的许某雄是十多年的老朋友。许某雄从2002年12月起便担任海珠 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
一审:自首免刑事处分
据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起,许某雄为该欺诈集团获取利益,收受资产,通风报信。2012年4月至8月时期,许某雄分4次收取上述欺诈集团首要分子梁某、杨某林、姜某(均已判定)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5000元。
当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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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议当晚对该欺诈团伙施行抓捕,许某雄便向梁某通风报信。2012年11月5日,许某雄到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撤退缴3万元。
一审法院以为,许某雄的行动已构成纳贿罪及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但一审法院以为,许某雄违法后主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个的首要罪过,是自 首,且违法情节细微,违法后活跃悉数退赃等情节,遂判定对其免于刑事处分。法院还判定,许某雄退缴的3万元,其间25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余款则发还给他。
宣判后,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为原审被告人许某雄一人犯数罪,不属于违法情节细微。许某雄所具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革除刑事处分。
二审:自首难逃刑事处分
上一年11月24日,
广州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法院二审后查明许某雄的纳贿金额合计3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以为,一审判定对许某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首要,许某雄的违法行动不属于违法情节细微。其次,尽管许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 对其革除处分。第三,许某雄一人犯数罪(纳贿罪、协助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对犯有数个职务违法依法实施并罚或许以一罪处理的,通常不适用缓刑或许免予刑 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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