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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一男子酒后摔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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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6日 10: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墙体广告施工

  云南墙体广告施工 年近五十的程先生和朋友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不幸摔伤死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当天聚餐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责任。近日经法院审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当天邀请程先生聚餐喝酒的林先生等3人分别补偿程先生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晚上与程先生饮酒的彭先生等二人各自补偿5000元。
  2013年12月9日,家住师宗县的林先生到罗平县城采购年货后,邀约当地老朋友程先生等几人一起吃中午饭。午饭后,回单位上班的程先生发出邀约,要求大家晚上继续聚餐。当天下午一行人又一起喝酒吃饭。晚餐后,林先生返回师宗,其他人也陆续回家。晚上10时29分,路人发现程先生倒睡在离家不远的地方,遂报警。经医生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右侧额枕顶部下血肿、蛛网膜下脱大量积血、右侧枕顶骨骨折等。经抢救无效,程先生于12月13日晚上10时死亡。
  案发后,程先生的亲属因多次和田先生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将田先生等人告上法庭。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程先生因饮酒后摔伤死亡,田先生等虽然无过错,但是依照公平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补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程先生亲属以一审未认定田先生等人承担的过错,未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等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法官表示,程先生与田先生等人吃饭喝酒,散场后跌伤死亡,没有证据证实这与田先生等一起饮酒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在饮酒中自律,但是其无视饮酒的危害性,应对自己死亡的危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田先生等人为活跃气氛、增进友谊在自由状态下自愿饮酒,不违反公序良俗,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提醒、保护等注意义务,但在道义上应予以关注。
  本案中,程先生因饮酒后摔伤死亡,田先生等虽然无过错,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田先生等分别承担一定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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