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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2·31”重大爆炸事故10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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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02: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墙体广告

  广东墙体广告  广东省监察厅官网“南粤清风网”16日通报了佛山市顺德区“12·31”严重爆破事端职责人员职责追查情况,经查,有33人应对事端发作负有职责。其间,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大街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发作一起严重爆破事端,形成18人逝世、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27.5万元。
  事端发作后,广东省政府敏捷建立佛山市顺德区“12·31”严重爆破事端调查组。广东省监察厅派员参加了调查组,主要担任对有关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进行调查办理,并查办事端背面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广东省监察厅称,经查,有33人应对事端发作负有职责。其间,不予追查职责1人。富华公司机修班职工梁少坚,因其已在事端中逝世,不予追查职责。包含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志强,副总经理叶灶恩、覃庆民等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顺德区副区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冼阳福等1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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