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墙体广告 近来,元江县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掠夺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以掠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元江县某中学306室学生宿舍内,选用持刀要挟的手法,对306室内的8名学生施行掠夺,对其间4名学生抢得现金人民币90元及一部手机,其余四人未抢得资产。别的,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元江县安全路“敏杭清洗服务中心”门口,选用持刀要挟的手法,对武某等人施行掠夺,抢得武某一部智能手机。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被捕获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属率直。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持刀要挟手法,两次掠夺官某等9人的资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掠夺罪。被告人赵某违法时属未成年人、违法后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系率直,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