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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一男子聚会后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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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04: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衡阳墙体广告

湖南衡阳墙体广告  近来,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时,抄获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驭车辆,经现场酒精测验和血液收集检查,被告人王某已构成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今年7月4日,王某与老婆及兄弟在衡阳某饭馆吃饭,时期王某喝了约50ml白酒。饭后他驾车搭载老婆回家,途中被民警抄获,经现场酒精测验,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对其血液进行检查,承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17mg/100ml,现已到达醉驾的规范。
  依据2011年1月14日施行的关于施行《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国家规范的告诉规则,车辆驾驭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归于喝酒驾驭,大于等于80的则归于醉酒驾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则,王某已触犯“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风险驾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各位车主,亲朋好友集会本是高兴的事,如时期有喝酒,切勿在酒后驾车。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不要因为自傲酒量好或车技娴熟,或路途短暂而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避免形成悲剧。即便未形成事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终究难逃法令的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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