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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屋首付款卖家却拒收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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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7日 11: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浏阳墙体广告

  湖南浏阳墙体广告 担心卖家毁约,购房者处理提存公平维权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好好交房期限,但卖家却俄然以各种理由拒收购房人的余款。近日,市民周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桩“付款无门”的烦心事。
  “本以为合同签好了,订金也付了,房子就算到手了,没想到房主却俄然变卦了。”周先生说,不久前,他与一房主签订了一份总价为50万元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好首付15万元,以后再付25万元,剩下的10万元待房子过户20天内结清。
  眼看第二笔预付款日期快到,周先生凑齐了25万元,按约找到房主支付房款。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对方却迟迟不愿接纳。“也不给出啥拒收的理 由,几回被拒绝后,我才认识到他是不是反悔,不想卖房了。”周先生说,依照合同约好,他如未如期付款,将承当5万元的违约金,万般无奈之下,他才想到了通 过公证来处理自个的窘境。
  在了解到周先生的迷惑后,市公证处为周先生处理了提存公证。看到自个的履约诚心得到法律的认可,周先生这才松了一口气。“周先生遇到的状况 正契合提存条件,在他的提存公证文书中约好,从提存之日起,周先生所欠对方的25万元房款现已实行。”据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公证处处理提存公证后,将 会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提存状况及时通知房主,假如房主依然坚持撕毁合同,周先生能够申述到法院请求持续实行合同。
  据了解,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别方法,是指由于债权人或法定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组织(即 公证处),通过该组织转交债权人,然后清偿债务的准则。在处理提存公证之日起,债务人就已实行了给付责任,提存物及危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市公证处提示市民,如遇到类似状况,可运用公证来保护自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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