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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 1日,记者得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
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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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任人李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讯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兰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钱十五万元。
非法吸收810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9日,王某升(另案处置)在
南昌市
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成立
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南昌分
公司(以下简称“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未经国度有关部门批准,以股权投资为名,经过业务员和客监会成员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 中年老人承诺高额利息报答,与存款人签署股权投资协议。
据悉,2013年9月16日,王某升又以李某兰儿子的名义在
宜春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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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中亚
公司”),该
公司地址、工 作人员、运转形式实践与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分歧。2013年8月,王某升布置化名为周敏的被告人李某兰为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担任人,后李某兰又担任中亚
公司负 责人。
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1月25日,李某兰伙同王某升,明知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中亚
公司分别以股权投资、资金拆借等为由向不特定
大众非法吸收存款,仍屡次以年利率30%的利息向赵某华、万某、朱某萍等人融资和借款共计钱810万元。
客户利息属投资款
记者从
南昌东湖警方得悉,李某兰,女,1971年生,
青岛市人。办案民警在得知李某兰在
青岛的身份证住址后疾速赶赴
青岛,发现李某兰不在户 籍所在地寓居,在
青岛有另一处住址。经过蹲坑守候,2015年3月25日晚,民警在
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将涉案的李某兰抓获。据李某兰供述,她应王某升的邀 请担任上述两家
公司会计,担任核对发放给客户的利息,而这些发放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支付给业务员的提
成都是来自于客户的投资款。
李某兰对参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立功事实招认不讳。而升泽隆投资
公司担任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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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王某升因在
河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
河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