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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对
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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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有限
公司担任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讯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王某(另案处置)在
南昌成立
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分
公司,未经国度有关部门批准,以股权投资 为名,经过业务员和客监会成员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承诺高额利息报答,与存款人签署股权投资协议。
2013年9月16日,王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
宜春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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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
公司地址、工作人员、运转形式实践与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分歧。2013年8月,王某布置化名为周敏的被告人李某为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担任人,后李又担任中亚
公司担任人。
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明知升泽隆
南昌分
公司、中亚
公司分别以股权投资、资金拆借等为由向不特定
大众非法吸收存款违法,仍屡次以年利率30%的利息向赵某、万某、朱某等人融资和借款共计810万元。